各有关单位: 根据财政部《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综【2010】98号)中“地方教育附加”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营业税、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的2%的规定,《冶金工厂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》(2006年版)和《冶金工业矿山建设工程预算定额》(2010年版)第六册《费用定额》中的税金综合税率亦应作相应的调整。调整后的税金综合税率(包括营业税、城市建设维护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)见下表: 税金综合税率表 单位:%
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算基础仍为税前建安工程造价。 调整后的税金综合税率自2012年1月1日始执行,凡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。
二○一二年三月七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