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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版冶金矿山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通知

各有关单位:
     根据财政部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2月14日《关于印发<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企[2012]16号)中第七条规定,现将《冶金工业矿山建设工程预算定额》(2010年版)第六册《费用定额》措施费中的“安全施工费”项取消,改为“安全生产费”,并列入至间接费项下规费中增列为 “五”,见下表:

    “安全生产费”包括了《建筑工程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》(建办[2005]89号)附表“安全施工”项中的内容及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》(财企[2012]16号)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使用范围。

    本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,凡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。